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承德德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德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执6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德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元宝山大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田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白庙子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吉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承德德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滦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由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裘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