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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黎定华、邬桂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黎定华,邬桂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598号原告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立志。委托代理人赵绘娟,公司员工。被告黎定华。被告邬桂林。原告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定华、邬桂林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龙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