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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华兴堂与李真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兴堂,李真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700号原告:华兴堂,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真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兴堂与被告李真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兴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兴堂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兴堂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华兴堂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