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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345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安顺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贵GTXX**奥迪牌小型轿车从西航路多彩万象旅游城往安顺市星火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多彩万象旅游城风雨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7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TXX**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西航路多彩万象旅游城往安顺市星火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多彩万象旅游城风雨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7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人员信息,呼气检测照片及结果,(安)公(司)鉴(化)字[2015]724号鉴定报告,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7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可适用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云人民陪审员  邓金琼人民陪审员  陈兴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