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戴本安、魏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原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戴本安,魏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原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中央大道31-1号楼C区0506室。法定代表人:杭宇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宋利庆,均系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锦山大街110号。法定代表人:费治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该公司清欠办主任,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61号。法定代表人:魏凤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本安,男,1958年7月4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魏凤梅(系戴本安妻子),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戴本安、魏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辽06执184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8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宋利庆,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称:一、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超标的查封,且评估、拍卖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确定本金为6000万元,但查封的异议人坐落于丹东新区10-28号地块的丹东新区医院在建工程及坐落于丹东新区中华路、世纪南路、复兴路、富民大街围合地块(土地证号为:丹东国用2014第0657040010号,面积129906.6平方米)的使用权明显超出标的;二、执行顺位错误,违反公平原则,申请执行人明知两亿元贷款中,异议人仅使用了其中的4500万元,其余大部分被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占有、支配和使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贷款银行违反先前约定,没有对实际主要用款人及抵押人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评估、拍卖强制执行,却将异议人全部财产查封、评估、拍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三、本案应仅对异议人欠付的4500万元进行执行,而且应该对抵押物优先执行,现执行法院查封的财产为医院在建工程,不仅难以变现,而且社会影响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抵押财产,中止对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第一、本案没有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向我们贷款价值2亿多;第二、本案被执行人就是实际贷款人、用款人,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正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戴本安、魏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辽06民初8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二、被告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元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三、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在3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范围内对被告戴本安、魏凤梅所有的坐落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61号,建筑面积1699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4012434711,3212宅1栋40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丹东市房他证振兴区字第2014205742号)及坐落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61号,建筑面积1362.7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4012434811,3212宅1栋70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丹东市房他证振兴区字第2014205744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在2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范围内对被告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魏凤梅、戴本安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61号、四纬路28号,建筑面积350.95/1362.7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3121834811/201402435011,3212宅1栋501号、80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丹东市房他证振兴区字第2014205745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辽06执18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新城区10-28号地块的丹东新区医院在建工程及其享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新城区中华路、世纪南路、复兴路、富民大街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本院依法委托丹东辽东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对新区医院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涉案财产价值共计267,101,465元。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7日和2017年3月18日作出(2016)辽06执185号之二、(2016)辽06执186号之二、(2016)辽06执187号之四共三份执行裁定,合计提取对被执行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新城区10-28号地块的丹东新区医院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拍卖款1.08亿元。2017年5月10日,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银银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丹东全德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4月8日向我行借款4800万元,于2019年4月4日到期,抵押物为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区医院土地,地址位于中华路、世纪南路、复兴路、富民大街围合地块,抵押面积122,223平方米。截止2017年5月10日,所欠利息为2,333,103.62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本案中,涉案财产评估价值为2.67亿元,扣除土地抵押优先受偿本金4800万元,剩余价值为2.19亿元。虽然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为6000万元,但另外三件执行案件已作出裁定,从本案提取共计1.08亿元拍卖款。此外,还应计算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借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并且还需要综合考虑拍卖可能流拍导致标的物降价及标的物不宜分割处置等相关因素,据此,本院查封涉案财产价值与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数额基本相适应,故对异议人关于本案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超标的查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提出执行顺位错误,违反公平原则一节,因被执行人是承担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主体,涉案财产又确系被执行人所有,本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此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异议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晓欣审 判 员  孙士伟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