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仪明、吴荣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仪明,吴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陈仪明,男,48岁,1967年9月9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吴荣国,男,40岁,1975年7月16日生,住石城县。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陈仪明申请吴荣国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5民初3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吴荣国应支付申请人陈仪明案款184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吴荣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