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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海庚昊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欧皇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庚昊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欧皇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庚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1800号-7A2018。法定代表人周修汝。被执行人绍兴欧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越东南路23号一幢。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2民初10805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上海庚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欧皇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欧皇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朱鉴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