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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某1、蔡某2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孙某,蔡某7,蔡某8,蔡某9,蔡某10,蔡某11,蔡某12,蔡某1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1,女,193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2,男,194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3,男,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4,女,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5,女,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6,女,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女,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7,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8,男,1941年9月6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上列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愚,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某9,女,192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某10,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某11,女,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某12,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列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建、纪荣榴,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某13,女,193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孙某、蔡某7、蔡某8与蔡某9、蔡某11、蔡某12、蔡某10、蔡某1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5)厦民终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孙某、蔡某7、蔡某8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孙某、蔡某7、蔡某8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 员( 王国 伟)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