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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执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中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4执保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79年4月,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马街村。法定代表人王海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朱某与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中保全一案中,现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雍磊磊银行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旻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