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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饶爱国与杨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爱国,杨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02民初347号原告:饶爱国,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木华,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红,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园,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饶爱国先生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期壹个月,定于2015年3月12号归还。”当日,原告将30万元支付给被告。借期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暂定为36000元(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按年息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园同意归还原告饶爱国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归还,原告饶爱国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杨园未按前款履行,原告饶爱国可立即要求被告杨园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可要求被告杨园支付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本案由原告饶爱国预交的诉讼费6340元,由被告杨园承担3170元,退回原告饶爱国317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奔人民陪审员  孟爱国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