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舒晴与被申请人任保龙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舒晴,任保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21民督10号申请人:杨舒晴,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2月8日,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任保龙,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2月21日,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杨舒晴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舒晴称:申请人杨舒晴与被申请人任保龙于2014年1月14日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约定2016年1月1日,被申请人任保龙支付申请人杨舒晴1万元整,但任保龙至今未付。现要求被申请人任保龙给付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任保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舒晴10000元。申请费16.67元(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任保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