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树蓉与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常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蓉,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常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011号原告:郭树蓉。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志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仲。被告:赵常远。原告郭树蓉与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常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郭树蓉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树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蓉撤诉。案件受理费3769元,减半收取计1884.5元,由原告郭树蓉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