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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树蓉与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常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蓉,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常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011号原告:郭树蓉。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志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仲。被告:赵常远。原告郭树蓉与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常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郭树蓉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树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蓉撤诉。案件受理费3769元,减半收取计1884.5元,由原告郭树蓉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