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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泽中与赵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中,赵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313号原告:张泽中,男,1990年7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赵崴,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张泽中与被告赵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适用公告送达,于2017年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姚勇与人民陪审员钱宏远、人民陪审员孙凤英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泽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泽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崴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诉讼,期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张泽中放弃利息主张。被告赵崴未应诉答辩。原告张泽中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收条等证据加以证实。被告赵崴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质证权放弃。依据原告提交证据,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10月13日,被告赵崴向原告张泽中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1月12日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赵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泽中与被告赵崴之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张泽中诉讼主张赵崴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泽中返还借款3万元。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赵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4.50元,合计1524.50元,由被告赵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审 判 长  姚 勇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