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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子龙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城科技有限公司,王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74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园区高新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化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子龙,男,汉族,1958年6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城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子龙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王子龙名下的银行存款917236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