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程某、乐某某、万某某、杨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程某,杨某,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乐某某,绰号“老广”,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县公安局释放,次日经广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乐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丁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系乐某某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小名“万宾”,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曾因吸毒,于2013年3月1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月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再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9月2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合并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广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经广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经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原审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东亭乡街道**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曾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6年3月1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小名“松松”,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8月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经广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经原审法院决定,次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长安社区张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广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经原审法院决定,次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乐某某、万某某、杨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皖1822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乐某某、万某某不服,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某某、万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附带民事部分处理适当。上诉人乐某某、万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乐某某、万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振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马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珺旻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