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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士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恢27号移送执行人: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士锋,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农民,现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冀112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李士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退还当事人75350元依法查封车辆。饶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飞度牌轿车一辆移送执行局要求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飞度牌轿车一辆(发动机号:LHGGK5858F206797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永��审判员 杨 晓 玉审判员 刘 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甜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