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梁关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梁关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017号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40号-413。法定代表人雷继尧,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梁关成,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址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关成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相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