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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振江申请执行刘昊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江,刘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昊林(又名刘明敏),女,汉族。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昊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振江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昊林有两个户口,现用户口为刘明敏,女,汉族,其于2015年12月16日注销其重复户口,刘昊林,女,汉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明敏的银行存款305420元及逾期利息。二、对被执行人刘明敏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价等强制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松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