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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民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姜宗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民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姜宗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民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970632301(1-1)。法定代表人:颜承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秀莲,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姜宗来,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民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宗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