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郓城县合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亚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合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陈亚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587号原告:郓城县合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张营镇张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34404021R。法定代表人:张连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春平(特别授权代理),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朝(特别授权代理),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陈亚南,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合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合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合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合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郓城县合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天增代理审判员 刘丰山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岭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