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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2662号原告: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7964348X6。法定代表人:李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炘,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3642318G。法定代表人:张其森,该公司董事长。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树脂公司”)与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泰皮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丰树脂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炘到庭参加诉讼,得泰皮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丰树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得泰皮革公司偿还货款1555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得泰皮革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7月23日向安丰树脂公司购买树脂产品。双方分别于2016年3月4日、4月5日、5月7日进行对账结算,经结算,截止2016年4月30日,得泰皮革公司尚欠安丰树脂公司货款155538.2元。得泰皮革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且未到庭参加诉讼或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安丰树脂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清楚明确,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安丰树脂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安丰树脂公司与得泰皮革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得泰皮革公司拖欠货款155538.2元事实清楚,应及时偿还。得泰皮革公司未及时偿还货款,安丰树脂公司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应自有据可证的主张权利时间即起诉之日起算。得泰皮革公司经本院开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福鼎安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货款15553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76元,由安徽得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怀志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江修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惠蓉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