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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淑红与包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红,包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04号原告白淑红,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包海军,男,30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红与包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淑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5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