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淑红与包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红,包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04号原告白淑红,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包海军,男,30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红与包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淑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5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