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869号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罗文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东洋,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62元,由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