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嘉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嘉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宝民路西南侧碧涛苑一栋B座606(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8392935X。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嘉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19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16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人民币10692.91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金旅牌(车牌号码粤B×××××)、东风日产牌(车牌号码粤B×××××)、江淮牌(车牌号码粤B×××××)车辆三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该案终结执行。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交了剩余罚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39957.09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义务,故本院于2017年5月5号恢复本案执行,并办理结案手续。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款项上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19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金旅牌(车牌号码粤B×××××)、东风日产牌(车牌号码粤B×××××)、江淮牌(车牌号码粤B×××××)车辆的查封。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B0019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