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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张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964号原告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清,总经理。被告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丽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