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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行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葛新言、陆景侠与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新言,陆景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葛新言,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安徽省蒙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陆景侠,女,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再审申请人葛新言、陆景侠因诉蒙城县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行终字第00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新言、陆景侠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报案时所反映的违法犯罪事实真实存在,蒙城县公安局不经认真调查核实,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典型的不作为,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查明,葛新言、陆景侠于2014年向蒙城县公安局邮寄了一份《关于葛新言的机器设备被盗窃、被损坏的立案侦查申请书》,蒙城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蒙公(南)不立字[2014]36号不予立案决定。葛新言、陆景侠申请复议,蒙城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蒙公刑复字[2014]29号刑事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葛新言、陆景侠申请复核,亳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亳公刑复核字[2015]2号刑事复核决定,维持蒙城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葛新言、陆景侠诉称的内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因此,葛新言、陆景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新言、陆景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玉圣代理审判员  石 音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玉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