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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游秀娜与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秀娜,游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719号原告:游秀娜,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游小燕,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游秀娜与被告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秀娜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游秀娜负担。审判员  邱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少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