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游秀娜与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秀娜,游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719号原告:游秀娜,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游小燕,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游秀娜与被告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秀娜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游秀娜负担。审判员 邱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少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