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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燚祥与王长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燚祥,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48号申请执行人马燚祥,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长海,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马燚祥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10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燚祥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再次与被执行人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800元。本案在登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长海2012年12月12日用黄豆抵债800元,2016年4月27日还款1000元,2017年1月16日还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马燚祥因被执行人王长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自愿秋后索要。现马燚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109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