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永录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录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刑初70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永录,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2009年4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任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2014年2月24日至2016年11月18日任北关街道办事处教科文卫计生办主任,2012年以来任兴元新区项目组武家沟社区包抓干部。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执行拘留,2017年2月3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蕖,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录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罗永录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罗永录及其辩护人王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下半年,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为做好兴元新区项目拆迁工作,成立兴元新区项目拆迁小组,身为北关街道办事处教科文卫计生办主任的罗永录被派到兴元新区项目武家沟社区,全面负责武家沟社区拆迁工作。2012年夏天,拆迁进展到钱某某家的娃娃鱼养殖场和菌棒培育场,罗永录作为拆迁小组组长在和钱某某进行谈判和做拆迁协议时对钱某某表示会尽量按高标准赔付。后在赔付过程中,罗永录协调办事处领导,对钱某某家被拆迁标的物均按最高赔付标准计算,并虚增娃娃鱼数量和菌棒数量,使其拆迁协议通过审核,让钱某某获得108万拆迁补偿款。9、10月份的一天,钱某某为感谢罗永录在拆迁中给予的帮助,在西环路的雅琪时尚酒店吃饭时送给罗永录现金10000元人民币,罗永录予以收受。2、2013年3、4月份,武家沟村被拆迁户张某某在北关办事处罗永录办公室找到罗永录,提出想将女儿的户口从自己儿子的户口薄中分出来,单独立户(按拆迁政策规定,拆迁补偿以每户为单位),罗永录听后表示同意并答应帮其办理,张某某听后为表示感谢,拿出事先准备装有5000元现金的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罗永录办公桌上,罗永录予以收受。后罗永录将张某某想要分户一事向当时北关办事处分管武家沟社区的包抓领导孙某某作了汇报并表明自己已审核过,同意张某某分户,孙某某就在张某某的分户申请上签字同意。后罗永录将有孙某某签字的分户申请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顺利在派出所办理了分户手续。3、2014年11月份,武家沟村被拆迁户刘某某在武家沟村委会办公室找到罗永录,提出想将自己和丈夫李某甲的户口从婆婆郭某甲的户口薄中分出来,单独立户,罗永录听后表示同意并答应帮其办理,刘某某听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塞到罗永录随身携带的文件包内,罗永录予以收受。后罗永录将刘某某分户一事向北关办事处分管武家沟社区的包抓领导孙某某作了汇报并表明自己已审核过,同意该刘分户,孙某某在分户申请上签字同意。后罗永录将有孙某某签字的分户申请交给刘某某,刘某某顺利的在派出所办理了分户手续。4、2015年7、8月份,张某某找到罗永录,告知其拆迁工作已进行到张某某家,拆迁协议是按分户后三户做的,希望罗永录能通过该拆迁协议,罗永录表示同意。几天后,张某某给罗永录打电话让其到拆迁办不远处的丝绸大道,罗永录到后上了张某某的车,在车中,张某某将10000元人民币现金塞给罗永录,并给罗永录说:“我家拆迁协议的事,你多费心了。”罗永录听后表示帮其办好,让拆迁协议通过层层审核,并将10000元现金收下,据为已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永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北关办事处兴元新区项目武家沟拆迁组组长时,在拆迁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罗永录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的从轻情节,以及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罗永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情节;2、被告人罗永录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受贿的3万元,实际只得到2.4万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罗永录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立案、拘留、取保候审决定书;2、收缴案款收据;3、户籍证明;4、北关办事处关于罗永录等通知任免的通知;5、汉台区兴元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关于下达2015年工作任务的通知、兴元新区项目包抓干部、工作任务清单;6、被告人罗永录的供述;7、证人钱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徐锁念、张某某、孙某某、张乙、张某丙的证言;8、兴元新区项目奖励补助发放表;9、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元湖景区开发范围内村居民户籍管理的通知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兴元新区武家沟社区项目组包抓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3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永录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永录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永录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收缴到案的赃款30000元依法没收,由收缴扣押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晏菲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鹏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