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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许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370号原告:许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5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