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开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赵开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55号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达家巷新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成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敏,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媛媛,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开文,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宽(系被告父亲),男,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开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