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90号之一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A座(常熟世界贸易中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9329319Q。法定代表人:冯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旻倩,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隆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01901419E。法定代表人:戴晓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60减半收取42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7280元,由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丹丹人民陪审员 沈 洁人民陪审员 曹惠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波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