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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14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建锋、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建锋,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缪梅华,许海燕,薄东海,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建锋,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缪梅华,许海燕,薄东海,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建锋,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缪梅华,许海燕,薄东海,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建锋,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缪梅华,许海燕,薄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街道澳洋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建锋,男,1977年10月12日,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法定代表人:许海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吴建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缪梅华,女,1977年6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许海燕,女,197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薄东海,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锋、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许海燕、薄东海、缪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