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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凤台与刘海军、王秀峰、孙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台,刘海军,王秀峰,孙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凤台,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峰,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贵龙,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凤台与刘海军、王秀峰、孙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军、王秀峰、孙贵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凤台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28600.00元,案件受理费2365.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秀峰公积金74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孙贵龙公积金57000.00元,其中包含申请执行费1865.00元,剩余欠款10183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81执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世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