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凤台与刘海军、王秀峰、孙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台,刘海军,王秀峰,孙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凤台,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峰,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贵龙,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凤台与刘海军、王秀峰、孙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军、王秀峰、孙贵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凤台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28600.00元,案件受理费2365.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秀峰公积金74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孙贵龙公积金57000.00元,其中包含申请执行费1865.00元,剩余欠款10183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81执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世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