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刚、江宗鑑、安文有、韩忠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刚,江宗鑑,安文有,韩忠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223号原告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64号1栋10楼3号。法定代表人王剑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刚,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江宗鑑,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第三人安文有,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第三人韩忠国,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刚、江宗鑑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49.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绍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