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旋与湖南湖南开关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旋,湖南开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224号原告:刘旋,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开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志,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80号2103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平,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38栋507房,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旋诉被告湖南开关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刘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旋承担。审判员 李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