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216号罪犯李建,男,48岁(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京01刑更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对罪犯李建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李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李建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建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建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是,该犯系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都审 判 员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薇书 记 员 王东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