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0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林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林兆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081号之二申请人: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法定代表人:李曰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林兆飞,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兆飞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广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兆飞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乐安支行的存款50000元,账号:31×××87。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