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林学义与彭文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学义,彭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林学义,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彭文华,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执行人林学义与被执行人彭文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学义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 珠 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