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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283号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住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被告: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16号办公楼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1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