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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家强、刘盛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王家强,刘盛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2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高新区。负责人:王学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华,客户经理。被告:王家强,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盛宇,女,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诉被告王家强、刘盛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苗 迪代理审判员 刘 琦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