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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董忠平、孙金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董忠平,孙金连,谢立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6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西正街17号。法定代表人秦舰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宇,职员。被告董忠平,男,1971年5月15出生,汉族,住衡东县。被告孙金连,女,1970年12月1出生,汉族,住衡东县。被告谢立清,男,1980年9月23出生,汉族,住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诉被告董忠平、孙金连、谢立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忠平、孙金连已清偿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财产保全费550元,由被告董忠平、孙金连承担。审判员  刘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