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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管廷梅与李智连、田治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廷梅,李智连,田治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52号原告:管廷梅,女,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智连,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田治修,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管廷梅与被告李智连、田治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传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