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管廷梅与李智连、田治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廷梅,李智连,田治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52号原告:管廷梅,女,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智连,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田治修,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管廷梅与被告李智连、田治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传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