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牛与王大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牛,王大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622号原告:XX牛,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王大淼,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兰英,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XX牛与被告王大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牛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颖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