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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牛与王大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牛,王大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622号原告:XX牛,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王大淼,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兰英,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XX牛与被告王大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牛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颖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