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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9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艾平与黄永堂、陈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艾平,黄永堂,陈小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490号之一原告:苏艾平,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居住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细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黄永堂,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陈小林,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苏艾平与被告黄永堂、陈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苏艾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艾平以欲与黄永堂、陈小林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艾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由苏艾平负担。审 判 长 陈 奕 辉代理审判员 黄 达 婧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少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