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振刚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燕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振刚,黄燕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民终1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振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燕强(曾用名黄艳强)上诉人段振刚因与被上诉人黄燕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振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决履行1997年6月6日签定的还款“协议”,责令被上诉人黄燕强偿还上诉人段振刚欠款l7872元及l8年利息16085元,本息合计33957元。3、由被上诉人黄燕强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因而造成误判。一、���诉人段振刚与被上诉人黄燕强,经双方协商同意于1997年6月6日自愿签定还款“协议”(见协议)。在履行中黄燕强共还款l3000.00元,现仍欠款l7872.00元(见欠据)。这l7872.00元欠款是张龙等11人欠黄燕强的饭费,当时由黄燕强的爱人张敏多次催要也没要回来,黄燕强在法庭上也承认这饭钱到现在也未要回来,依据还款“协议”,黄燕强现欠段振刚17872.00元及l8年利息16085.00元,本息合计共欠:33957.00元。二、一审法院认为“李奎松欠原告的债务已抵顶完毕,原告不再享有对李奎松的债权”是错误的。实际情况是李奎松向段振刚借款81934.00元(见借据),这些年通过法律等手段,只要回一部分欠款,剩余欠款还在继续要。三、段振刚与黄燕强签定的还款“协议”是在1997年6月6日签定的,立即生效,一直在履行中。而李奎松诉黄燕强的243号调解书,是在97年8月12日制定的,协议在先,调解书在后,两者没有任何关系,更不能混为一谈。黄燕强辩称:事情的经过是,我之前开宾馆的时候我欠了李奎松7万多元钱,后来我给了一部分钱。6月份我们签订协议之后说我把钱直接还给上诉人,但是8月份的时候上诉人和李奎松一起把我起诉了。1999年春节的时候执行庭说我不执行法院判决拘留我15天,当时我的爱人跟上诉人签订了协议用饭费抵顶欠款是17000多元。剩余3000多元是我当时的爱人张敏打的欠条,然后上诉人又把张敏给起诉了,2005年我还给上诉人500元,剩余的3000多是2015年11月16日双桥执行庭给我打电话让我还给上诉人3000元,我就给上诉人打了3000元钱。到现在我已经还了3万多元了,但是上诉人还跟我要钱。这个事已经过了20年了。段振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87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经原、被告协商就还李奎松装修款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分别于6月15日前还款3000.00元、6月30日前还款10000.00元(含6月15日还的3000.00元)、8月31日前还款5000.00元、10月10日前还款8900.00元,共计23900.00元整。1997年8月12日一审法院制作的(1997)双桥民初字第243号调解书载明,原告作为李奎松的委托代理人就被告尚欠李奎松23900.00元欠款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原告与李奎松债务纠纷,1997年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与李奎松达成李奎松用承德市星光旅行社现有财产折价44660.00元抵顶原告欠款的协议,1997年9月24日,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了(1997)双桥民初字第844号调解书。一审法院认为,李奎松欠原告的债务已抵顶完毕,原告不再享有���李奎松的债权。同时,被告欠李奎松23900.00的欠款纠纷,在一审法院(1997)双桥民初字第243号债务纠纷一案中达成协议,现原告再次以与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被告给付同一笔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段振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黄燕强提交收条两份。证明我已经把上诉人的钱都还清了。上诉人段振刚质证认为,500元那个收条是真实的,另外一张饭费的收条不是我写的,我不认可。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1997年6月6日,段振刚与黄燕强签订还李奎松装修款协议。同年8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1997)双桥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黄燕强欠李奎松2390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同年9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1997)双桥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段振刚与李奎松达成用承德市星光旅行社现有财产折价44660.00元抵顶欠款的协议。段振刚与黄燕强签订的关于还李奎松装修款协议的事实,一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民事调解书。近二十年后,段振刚又以1997年6月6日协议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段振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段振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本院,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0元,由上诉人段振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