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孟伟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孟伟领,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孟伟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958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小区18幢101室。负责人:杨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该公司客服经理。被告:孟伟领,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孟伟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