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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红、金美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金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68号申请人刘红,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金美雪,女,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刘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陈超、金美雪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街8-106号房屋一套或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14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陈超、金美雪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街8-106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陈超0131014087、金美雪0131014088)。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限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