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刘春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刘春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56号原告王玉玲,女,住汪清县。被告刘春范,男,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玲诉被告刘春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玉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刘春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玲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刘春范自行和解,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玲撤回对被告刘春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 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