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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刘春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刘春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56号原告王玉玲,女,住汪清县。被告刘春范,男,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玲诉被告刘春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玉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刘春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玲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刘春范自行和解,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玲撤回对被告刘春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 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爱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