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8178苏州市万丰锐和商贸有限公司与黄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万丰锐和商贸有限公司,黄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178号原告:苏州市万丰锐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98279610R。法定代表人:顾松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伟,女,汉族,1995年11月26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苏州市万丰锐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苏州市万丰锐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万丰锐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市万丰锐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倩 来源:百度“”